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條件是什么?[南京取保候審律師]
文章出處:www.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20-04-28 17:19:51
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條件?
法律規(guī)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禁止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通俗的講,可以取保候審的人屬于罪行輕或社會危害性低、主觀惡性小或重病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或羈押超期限的,而禁止取保候審的即罪行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高的,但病重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除外。
總之,可以取保候審的人屬于罪行輕或社會危害性低、主觀惡性小或重病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或羈押超期限的,而禁止取保候審的即罪行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高的,但病重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除外。
振軒刑事辯護團隊咨詢熱線:15205165657

法律規(guī)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禁止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通俗的講,可以取保候審的人屬于罪行輕或社會危害性低、主觀惡性小或重病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或羈押超期限的,而禁止取保候審的即罪行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高的,但病重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除外。
總之,可以取保候審的人屬于罪行輕或社會危害性低、主觀惡性小或重病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或羈押超期限的,而禁止取保候審的即罪行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高的,但病重不自理或孕婦、處于哺乳期的婦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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