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又自首,南京取保候審律師來解說
文章出處:www.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8-12-28 09:56:12
取保候審期間逃脫又投案的被告人不建立自首——潘某偷盜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9日至5月13日期間,被告人潘某伙同吳某(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區(qū)、臨安市青山湖街道,選用東西撬鎖、搭線發(fā)車等手法偷盜作案3起,竊得摩托車4輛,共計價值人民幣10700元。
?
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機關設卡阻攔抓獲歸案,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潘某在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逃脫,經屢次傳訊未到案,被公安機關追逃后于2014年3月4日向臨安市公安局投案。
【案子焦點】
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逃脫,后又投案的,能否確定為自首。
【審判】
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以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南京取保候審律師談到他選用秘密手法屢次偷盜公私資產,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偷盜罪。**機關指控的罪名建立。本案系共同違法。被告人潘某在違法以后被采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期間逃跑,再向公安機關投案,不契合刑法關于主動投案的構成條件,不建立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則,以被告人潘某犯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分金人民幣1000元,并責令被告人潘某將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分析】
對違法分子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逃脫,后又投案的行為是否屬于主動投案,進而建立自首的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均有不同認識。
一種定見以為上述景象應確定為主動投案。主要理由一是違法人歸案,是其自己意志決議下主動為之,契合“主動投案”之賦性;二是在上述景象下,違法人歸案實踐兼具履行取保期間報到歸案義務和主動投案的雙重特點;三是對于拘捕后逃脫又投案的也應確定為“主動投案”,根據“舉重明輕”的法理,對被取保候審后畏罪逃跑,后又主動歸案的也應確定為自首;四是自首僅僅能夠型從輕處分情節(jié),確定為主動投案并不會帶來處分不公,不會產生負面效應;五是不確定為自首,會人為增大本錢,隔絕這類違法人認罪悔過的自新之路,與自首準則立法意旨相悖。
另一種定見以為上述景象不契合刑法上主動投案的構成條件,也與自首準則的價值相沖突,不建立自首。
還有一種定見以為,應當區(qū)別主動投案的違法分子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后又主動歸案和被迫歸案的違法分子在被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后又主動歸案兩種不同狀況,前者可確定為自首,后者則不建立自首。
生效判定持第二種定見,理由主要有:
1、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逃脫,又投案的,不契合刑法上“主動投案”的條件。
首要,刑法上的主動投案有其時刻約束,逃跑后再次投案,不契合“主動投案”對時點的要求。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則:違法以后主動投案,照實供述自己的罪過的,是自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建功具體應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說》(以下稱《解說》)第一條指出,主動投案,是指違法事實或許違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許雖被發(fā)覺,但違法嫌疑人尚未遭到訊問、未被采納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許人民法院投案。這表明,主動投案有必要發(fā)生在違法之后,被迫歸案之前。違法人歸案,就是指違法分子被置于司法機關的操控之下,人身自由遭到約束的景象。而在取保候審階段,被告人現(xiàn)已被采納強制措施,爾后逃跑再主動歸案現(xiàn)已不屬于刑法第六十七條意義上的“主動投案”。
有人以《解說》第一條中關于違法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主動投案的規(guī)則為根據,以為本案被告人投案的時刻處在“違法后”、“被通緝、追捕過程中”,應視為主動投案。我們不贊同這種解說?!督庹f》先指出主動投案的要求,再列舉規(guī)則幾種能夠視為主動投案的景象,對此應當做整體的了解。視為主動投案的幾種景象僅僅準則規(guī)則的具體運用或擬制,對主動投案的定義,具有總括和約束下文的作用。不然會形成同一規(guī)范文件自相矛盾。因而,“違法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是指違法后一向沒有被抓捕歸案的在逃犯,而不應包括歸案后又逃脫的景象。
其次,主動投案有其具體行為指向,對某一違法行為的主動投案只能是一次行為,不行重復。投案與供述不同,是否照實供述,法令答應有所重復,但是投案狀況針對的是違法分子歸案的開始狀況,不答應重復。如果將逃脫后的狀況等同于一向未歸案的原始狀況,將會使違法分子就某一罪過是否屬于“主動投案”變得完全不確定,在偵查階段未主動投案的,在**階段能夠主動投案;在一審期間未主動投案的違法分子,在二審期間能夠主動投案,甚至在服刑期間還能夠進行主動投案,只要先逃脫再投案就行了,這在司法實踐中顯得非常荒謬。以為逃跑后的違法分子再投案仍然屬于“主動投案”,實踐上忽視了投案對應行為的甄別。刑法上的“主動投案”是具體而非抽象的判別,有必要結合針對的具體行為加以解說。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的投案,實踐不是針對偷盜違法行為,而是針對其逃跑行為展開。如果本案被告人潘某不是被取保候審,而是在被關押期間逃跑,則或許更好了解——其逃跑行為構成逃脫罪,之后的投案能夠針對逃脫罪點評為刑法上的“主動投案”。也就是說,對現(xiàn)已因某一違法事實被迫歸案的違法嫌疑人,其現(xiàn)已失去了對此罪進行自首的時機,不再有主動投案的問題。
再次,違法分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脫離偵查,不具備“主動投案”中的主動性。刑法上的主動投案要求被告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向司法機關供認自己實施了違法,并愿意將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機關的操控之下。盡管《解說》規(guī)則“并非出于違法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違法嫌疑人的親朋,或許親朋主動報案后,將違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主動投案。”但“陪首”和“送首”也是在被告人贊同或許默認的狀況下,才干建立。不然,被告人完全能夠脫離親朋的操控,及時逃跑。本案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逃脫,表明其不愿意承受司法機關的制裁,喪失了自首構成要件中的主動性。這以后再次投案,僅僅對其逃脫行為的補償,不能因而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自首。
2、確定被取保候審期間逃跑,又投案的被告人建立自首不契合立法精力。
首要,將影響自首準則價值的發(fā)揮。自首準則能夠促進違法分子提前歸案,節(jié)約司法本錢。明顯,歸案后逃跑又投案并沒有節(jié)約司法資源,而是相反。將本案被告人確定為建立自首情節(jié),意味著被迫歸案的被告人,能夠選用先逃跑后投案的方法為自己創(chuàng)設一個法定從輕、減輕處分的情節(jié)。這會使得本來能夠保證司法活動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作用大打折扣,不僅不能提高司法效率,反而會連累案子的正常辦理。正是因為被告人潘某的逃跑,本案從2012年一向拖到了2014年才辦結。以為被告人潘某后來投案應予肯定的觀念本身沒錯,但沒有從整體上點評被告人的行為。被告人潘某逃跑后又投案的行為,應當與逃跑后被迫歸案的景象相比較,作出相對從輕的處分,而不是確定為自首。
其次,或許會導致歹意自首,罪責刑不相適應。確定逃跑后又投案的違法分子也建立自首,變相鼓舞已被采納強制措施的違法嫌疑人,為獲得“自首”這個法定從輕情節(jié)而想方設法地先逃跑再投案。而被采納強制措施后沒有逃跑又自覺承受了刑事審判的違法分子不建立自首,不能據此從輕處分。明顯,被告人被采納強制措施后逃跑,主觀惡性更大,應當科處更重的懲罰。確定被告人潘某建立自首會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對同種狀況但沒有逃跑的違法分子不公,體現(xiàn)不出罰當其罪的本意。那種以為能夠用確定自首但不從輕處分的方法予以補償?shù)挠^念讓人難以承受。因為供認被告人有刑法規(guī)則的從輕情節(jié),卻不在處分上作出體現(xiàn),也是對罪刑法定準則的一種違背,是司法肆意性的體現(xiàn)。
3、即便以為被告人潘某的行為契合主動投案的方式要件(言辭解說),也應從本質(目的解說)上對自首的適用予以排除。
如前文所述,對自首法令條文的字面了解或許會形成違法分子歹意使用法定從寬情節(jié)的狀況,司法實踐應對此予以充分重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處理自首和建功若干具體問題的定見》(以下簡稱《定見》)中指出:盡管具有自首或許建功情節(jié),但違法情節(jié)特別惡劣、違法結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許在違法前即為躲避法令、躲避處分而預備自首、建功的,能夠不從寬處分。
該條文實踐上指出了自首本質判別的問題,僅僅實踐中在違法前即預備自首的狀況并不常見,而未有很深化的研究。主動投案不要求違法分子出于特定動機與目的,出于真心悔悟、為了爭奪寬大處理、因為親朋勸說、因為逃跑后生活所迫等,都能夠成為主動投案的目的與動機。但是這些都是違法分子在違法之后的一些心理狀況,而不是違法之前就預先想好的。先逃跑再投案的違法分子,與上述《定見》中指出的違法前即為躲避法令、躲避處分而預備自首的違法分子可謂“殊途同歸”。這兩種違法分子都不是自首情節(jié)所針對的對象,不能納入自首準則中予以點評。
此外,主動投案并照實供述違法事實的違法分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脫又投案的,也不能構成自首。首要,其現(xiàn)已喪失了主動投案的主動性,這在前文現(xiàn)已具體闡述。其次,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措施的規(guī)則,表示其不愿意將人身交由司法機關操控,打破了之前主動投案的景象,而且,投案也不答應有所重復。因而,這種狀況下,違法分子不構成自首。但在量刑時要與被迫歸案的違法分子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脫又投案的有所區(qū)別,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
此文關鍵字:取保候審期間脫逃又自首南京律師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