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軒刑事律師: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及適用范圍
文章出處:www.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9-08-27 11:26:30

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的。
三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申請人的范圍和申請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與本案無牽連。二是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是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是有固定的收入。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是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是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24小時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是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是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批準成為保證人之后,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是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上述規(guī)定。發(fā)現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于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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