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涼山救火烈士,男子被判2年
文章出處:www.czyierda.cn作者:萬盈律師人氣:0發(fā)表時間:2019-07-02 15:33:36
據華商報6月30日報道,備受關注的榆林市一男子在微博上侮辱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案件,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張某發(fā)表不當言論侮辱英雄烈士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發(fā)生森林火災,搶險救災過程中,27名消防人員和3名地方干部群眾獻出生命。佳縣籍被告人張某于4月1日在新浪微博發(fā)表不當言論,侮辱因救火犧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4月1日20時許,新浪微博用戶“這不讓用那不讓用”在網絡上發(fā)布侮辱滅火英雄的言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網民的強烈憤慨。4月1日,微博名叫“這不讓用那不讓用”的微博網友的微博主頁信息定位顯示其在榆林第二醫(yī)院。
榆林市榆陽區(qū)檢察院對張某批準逮捕,張某公開道歉
4月3日晚,記者從榆陽公安網安大隊了解到,監(jiān)控到這一信息后網警迅速展開偵查,15時許將新浪微博用戶“這不讓用那不讓用”使用者張某(男,22歲,陜西省佳縣人)抓獲。張某對其在網絡上辱罵四川滅火英雄的行為供認不諱。
4月16日,榆林市榆陽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張某批準逮捕。5月10日,榆陽區(qū)檢察院就張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譽案件向榆陽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張某對自己的不當言論給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親屬造成的傷害深表歉意,當庭宣讀了道歉聲明,并表示接受審判結果,愿意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張某尋釁滋事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互聯(lián)網上對救火犧牲的英雄烈士發(fā)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論,引起網民憤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院對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張某在國家級媒體發(fā)表道歉聲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向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予以支持。經合議庭合議,榆陽區(qū)法院依法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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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30日,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發(fā)生森林火災,搶險救災過程中,27名消防人員和3名地方干部群眾獻出生命。佳縣籍被告人張某于4月1日在新浪微博發(fā)表不當言論,侮辱因救火犧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4月1日20時許,新浪微博用戶“這不讓用那不讓用”在網絡上發(fā)布侮辱滅火英雄的言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網民的強烈憤慨。4月1日,微博名叫“這不讓用那不讓用”的微博網友的微博主頁信息定位顯示其在榆林第二醫(yī)院。
榆林市榆陽區(qū)檢察院對張某批準逮捕,張某公開道歉
4月3日晚,記者從榆陽公安網安大隊了解到,監(jiān)控到這一信息后網警迅速展開偵查,15時許將新浪微博用戶“這不讓用那不讓用”使用者張某(男,22歲,陜西省佳縣人)抓獲。張某對其在網絡上辱罵四川滅火英雄的行為供認不諱。
4月16日,榆林市榆陽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張某批準逮捕。5月10日,榆陽區(qū)檢察院就張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譽案件向榆陽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張某對自己的不當言論給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親屬造成的傷害深表歉意,當庭宣讀了道歉聲明,并表示接受審判結果,愿意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張某尋釁滋事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互聯(lián)網上對救火犧牲的英雄烈士發(fā)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論,引起網民憤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法院對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張某在國家級媒體發(fā)表道歉聲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向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予以支持。經合議庭合議,榆陽區(qū)法院依法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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